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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A,摩根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C: 摩根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1-19 08:31    点击次数:51
             招募说明书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45 号文   注册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4】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41545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 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服务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件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 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 51%和 49%。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托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51% 股 权 , 与 原 另 一 股 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 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任翔先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师,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客户审计经理。2014 年 9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兼债券研 究部副总监、投资经理兼固收研究部总监、债券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固收研究 部总监,现任债券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   张一格,总经理助理兼债券投资总监;孟晨波,总经理助理/货币市场投资 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翔,资深基金经理;雷杨娟,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兼资 深基金经理;鞠婷,货币市场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周梦婕,基金经理; 赵军力,投资经理;陆遥,固收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 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 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                                     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68 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77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0.60%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以下 0.40%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以下 0.20%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 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到 2025 年 2 月 18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 调整,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 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订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 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费用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受理情况。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人不得动用。 人员认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认购费优惠。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 0.0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0.0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0.80%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以下 0.50%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以下 0.30%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通过参与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运作,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同分类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债券。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在债券筛选过程中,本基金将对信用债发行人 ESG 评价情况纳入债券资产 投资参考。在评估发行人时,本基金首先将进行发行人行业争议性评估,并采用 排除法以避免投资于具有重大环境和社会争议性的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其次,本 基金将基于基金管理人的 ESG 评价体系对发行人具有财务重要性的 ESG 因素 (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环境因素可指气候风险、能耗 管理和环境指标披露等因素;社会因素可指人才管理、供应链管理和员工健康与 安全等因素;治理因素可指治理结构、反腐败政策和薪酬激励等因素。前述所列 的具体 ESG 因素的示例仅供说明之用,并未包含全部 ESG 因素,且并非所有 ESG 因素均与某一特定债券投资有关。在通过前述 ESG 评价完成债券筛选后, 本基金在投资决策时将综合考虑基本面、量化因素以及技术面,通过信用择券及 曲线、利差等策略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评估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并 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投资价值,在承担适 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益。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 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以 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 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依照 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依照主体评级。其中,投资于 AA+评 级的信用债不超过信用债持仓的 50%;投资于 AAA 及以上评级的信用债不低于 信用债持仓的 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通 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 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等,对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1)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全价)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的绿色债券范围内,筛选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投资级公司主体所发行 债券以及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等;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因此,选取 CFETS 共 后)*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 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务机构、存款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债券或其他资产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 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债 券或其他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 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 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债券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债券 的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环境、资金面、信用资质、特定条款、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 虽然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仍不能完全规避系统性流动 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实 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 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于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用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 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同分类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 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 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3)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4)有关可持续投资的风险 标准的带有绿色标识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基金的投资组 合集中于绿色债券,因此可能会比投资于更分散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的波动更大。 本基金也可根据特定价值或规范排除债券。与不采用有关准则的类似基金相比, 将 ESG 系统性地纳入投资分析并对投资决策产生约束力,可能对基金的表现构 成不利影响。此外,如采用排除法也可能导致基金错失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在不利时机根据其 ESG 准则卖出债券。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断发展,可能 会影响较多债券的可持续性,尤其是在环境及社会因素方面。该类措施的任何更 改均可能对有关债券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令其无法成为基金的可投资标的 (尽管其具有商业吸引力)。 关研究过程的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对公司进行 ESG 评估可能需要主观判断, 其中可能包括考虑第三方数据,而该类数据可能主观、不完整或不准确,并可能 影响管理人衡量及评估潜在投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的能力及可能导致基金投资 于 ESG 表现较弱的债券。无法保证管理人将正确评估对基金投资造成的 ESG 影 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45 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通过参与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运作,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同分类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1)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同分类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符合共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1)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一方应及时发送对方,对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以双方 认可的形式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对方表示确认的时间为准。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托 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所有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基金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基金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 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存款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 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注册的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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